(2005)恩中民終字第77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25)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冉峰,男,生于1943年12月5日,高中文化,漢族,重慶市萬州區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自治州鄉鎮企業管理局退休干部,現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牟廷海,男,生于1967年4月19日,高中文化,漢族,重慶市彭水縣人,農民,現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民生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機場路1號。
法定代表人薛方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平,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拖欠工程款糾紛。
上訴人冉峰為與被上訴人民生公司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重初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2002年6月20日,民生公司與劉建平(重慶市黔江區黔龍城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民生公司將恩施城區的天然氣管溝開挖、恢復等工程發包給劉建平施工。合同就管溝開挖、閥井技術、工程款結算及支付等有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月24日,劉建平與冉峰、陳厚德簽訂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劉建平將從民生公司承包的恩施城區天然氣管溝開挖等工程主管道、支管道、庭院、人行管道及閥井開挖、夯實、回填、恢復等工程,授權委托冉峰和陳厚德自行組織技術力量、工人、機械及管理干部進行施工承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承擔該項目的民事經濟責任。工程款由業主方直接轉入冉峰和陳厚德銀行帳戶。同日,劉建平給冉峰出具授權委托書,全權委托其負責工地現場管理施工、帳務支付、工程驗收等工作。同月29日,冉峰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2002年11月10日,恩施市建設局給民生公司發出通知,通知民生公司所有施工隊月底前全面停止施工,城區管溝由建設局統一組織有資質的施工隊開挖。原施工隊伍凡是有資質的可到建設局報名,擇優錄取。民生公司接此通知后,便停止給冉峰施工隊安排工程,但未告知冉峰該通知的內容。冉峰施工隊在停工數日后,撤回重慶市黔江區。同年8月和9月,劉建平工程隊管理人員劉成福與民生公司對已完工工程進行了驗收和結算,應付工程款分別為33905.60元、66463.40元。劉成福代表施工方在結算初稿上簽名。2002年11月28日和2003年3月19日,冉峰與民生公司對已完工工程進行了驗收和結算,應付工程款分別為107334.60元和113550.20元。冉峰代表施工方在結算初稿上簽名。以上四次驗收結算,民生公司應付工程款321253.80元。2002年5月2日至10月28日,民生公司支付劉建平現金55000元。2002年8月30日至10月9日,民生公司支付劉成福現金31800元。2002年11月25日至2003年7月28日,民生公司轉帳及現金支付冉峰工程款135026.45元。民生公司合計付款221826.45元,下欠工程款99427.35元。后雙方為下欠工程款結算、恩施高中路口至土橋壩加油站工程段增加工程量結算及作業組雜工費用支付發生爭議。冉峰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民生公司給付工程款171903.97元,賠償窩工損失32250元,支付差旅費29640元,合計233793.9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恩施民生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自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支付冉峰下欠工程款99427.35元、恩施高中路口至土橋壩加油站工程段增加工程量價款及作業組雜工費用10872元,共計110299.35元,其中增加工程量價款及作業組雜工費用10872元,憑冉峰建筑安裝業統一稅務發票支付;
二、冉峰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6017元,其他訴訟費3031元,合計9048元,恩施民生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428.8元,冉峰承擔361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017元,其他訴訟費3031元,合計9048元,恩施民生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428.8元,冉峰承擔3619.2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代理審判員 黃 劍 鋒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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