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崇英與被告趙培高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12-26)
原告冉崇英與被告趙培高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1124號
原 告 冉崇英,女,漢族,生于1966年2月11日,初中文化,務農,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略)。
特別授權代理人杜宣和,重慶市巫溪縣鳳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趙培高,男,漢族,生于1963年8月25日,初中文化,務農,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 楊永志,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崇英與被告趙培高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崇英與被告趙培高于1986年12月 辦理結婚登記,婚后198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趙姣姣。1990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趙光明。1993年原、被告先后在福建莆田打工,1998年至2007年6月雙方聚少散多,2007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冉崇英認為夫妻性格不和,長期分居,感情徹底破裂,起訴來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趙姣姣隨原告生活,婚生子趙光明隨被告生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冉崇英、趙培高自愿離婚。
二、婚生女趙姣姣隨冉崇英生活,婚生子趙光明隨趙培高生活。
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的水泥結構房屋一樓一底六 間原告自愿放棄分割,均歸趙培高所有。
四、原告給付被告經濟幫助費1000元,于本協議送達之日支付500元,下剩的5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前支付完畢。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原告冉崇英自愿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鄭 達 俊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何 金 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