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黎英與劉圣福離婚糾紛一案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 (2009-3-26)
馬黎英與劉圣福離婚糾紛一案
辰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辰民一初字第658號
原告馬黎英,女,1958年4月5日生,瑤族,辰溪縣人,辰溪縣孝坪鎮白云小學教師,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文偉,湖南丹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圣福,男,1957年12月8日生,漢族,辰溪縣人,住(略)。
原告馬黎英與被告劉圣福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因生病住院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圣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8年6月相識,同年8月8日登記結婚,因婚前對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對我產生厭惡之心,經常毆打和恐嚇我,使我無法正常工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于2008年8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自2008年11月以后,夫妻雙方為家務瑣事經常發生口角、斗毆、。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原告出資購買了長安牌廂式車一輛。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原告向周濤借款的借款憑證復印件,戶名為白禮紅的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復印件,被告借款憑據復印件,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舒大恩、周濤的調查筆錄,因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院不予受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較好,婚后雖然為家務瑣事發生口角、斗毆、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多一點寬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馬黎英與被告劉圣福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馬黎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 廣 應
審 判 員 唐 文 四
審 判 員 劉 恩 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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