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泉民初字第84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4-23)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9)泉民初字第84號
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國赫左根奧拉克PUMA大道1號D91074(Werzburger Strasse 13,91074, 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leter)。
委托代理人劉德和、許挺,福建知信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金章,系個體工商戶晉江市陳埭鎮洋埭喜樂福百貨店登記業主,經營地址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洋埭定興工業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與被告張金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請,以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為由,請求撤回對被告張金章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撤回對被告張金章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23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11.5元,由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郭 金 旺
審 判 員 鄭 程 輝
代理審判員 陳 銅 堅
書 記 員 張 東 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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