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云訴孫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道事故人身損路交通害賠償糾紛一案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1-5-26)
黃秀云訴孫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道事故人身損路交通害賠償糾紛一案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23號
黃秀云訴孫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道事故人身損路交通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23號
原告黃秀云,女。
委托代理人馬穎,系本溪市明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皓,男。
委托代理人李瑛(系被告孫皓母親)。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澤濤。
委托代理人胡乃和,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黃秀云訴被告孫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撫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閆財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穎與被告孫皓委托代理人李瑛、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乃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6月27日16時30分,司機楊某某駕駛被告孫皓所有的遼DXX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由彩北駛往彩屯方向。該車行至彩北路鹽庫路段時,駛入路左逆行與相對方向騎自行車的張某某相撞,導致張某某自行車后座所載原告黃秀云受傷住院。經本溪市溪湖區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發生的醫療費10
925.42元、誤工費5720元、交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45元、護理費6348.1元、營養費2000元、衣物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29
738.52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孫皓辯稱:不同意賠償。第一,原告請求賠償的數額過高,衣物損失沒有那么多;第二,應該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數額進行賠償。
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辯稱:第一,本案肇事車輛遼DXX號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22 000元、100
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28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交強險不足賠償的部分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對于訴訟費不予賠償;第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
000元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在三者險中賠償;第三,原告主張誤工費、護理費證據不充分,不應該按照原告主張的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標準進行賠償;第四,營養費2000元無醫囑,衣物損失2000元無證據,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16時30分許,司機楊某某駕駛被告孫皓所有的遼DXX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由彩北駛往彩屯方向,當行至彩北路鹽庫路段時,駛入路左逆行與相對方向騎自行車的張某某相撞,導致張某某自行車后座所載其妻子原告黃秀云受傷。原告黃秀云于當日被送往本溪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L)膝外側副韌帶損傷、左(L)髕骨骨折。原告于同年11月17日出院,共住院143天,其中二級護理141天,三級護理2天,原告支出醫療費10
925.42 元。另外,原告住院期間產生護理費6174.86 元(15 761元/
年÷365天×143天)、誤工費5720元(1200元/
月÷30天×143天)、交通費572元(4元×14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45元(15元/天×143天)。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9
738.52元。
另查,被告孫皓所有的遼DXX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122
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 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
000元。此外,該車在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還投有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100
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28日。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案、診斷(出院)通知書、醫療費收據、醫療費用清單、護理證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證明、夫妻關系證明書、本溪市平山區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及原、被告陳述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在庭審中對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采信。被告孫皓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應該對原告黃秀云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遼DXX號車輛在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對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先由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保撫順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孫皓賠償。關于原告主張醫療費10
925.42
元一節,原告出示了醫療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病歷等相關證據,二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誤工費5720元一節,原告雖系農業戶口,但是原告提供了其在市內從事家政工作一年以上的相關證據,應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且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超過本地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故對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6348.1元一節,因原告住院期間陪護人員為其丈夫張某某,此人系非農業戶口,其因護理原告產生的誤工損失可以參照本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5
761元標準進行計算,故本院確定誤工費為6174.86
元。關于原告主張交通費600元一節,因陪護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于住所地與醫院之間費用為每天4元,按照住院143天計算,本院確定交通費為572元。關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145元一節,符合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2000元、衣物損失2000元等項目,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黃秀云醫療費一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黃秀云誤工費五千七百二十元、護理費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八角六分、交通費五百七十二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秀云醫療費九百二十五元四角二分、住院伙食補助費二千一百四十五元,以上各項共計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七元二角八分;
二、駁回原告黃秀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元,由被告孫皓負擔四百三十元,原告黃秀云負擔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閆財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 游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