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巫法刑初字第00178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1-8-31)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巫法刑初字第00178號
公訴機關(guān)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彛?5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巫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1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1年5月17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巫溪縣鎮(zhèn)泉東西干道文景路(交巡警平臺旁)無證駕駛一輛牌照為渝FS8636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倒車,與旁邊的一輛轎車發(fā)生擦掛,民警隨即上前將其攔下并進行盤查。經(jīng)呼氣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是276mg/100ml。當日抽取曾某某新鮮血液,經(jīng)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74.93mg/100ml。案發(fā)后,曾某某積極修復被擦掛車輛,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副本)、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zhí))、傳喚通知書(副本)、血液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證人黃艷玲的證言,被害人楊永波的陳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照片,酒精測試單、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萬州公物鑒(理化)字[2011]第168號理化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車輛受損,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曾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采納。鑒于曾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修復被擦掛車輛,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
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峰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田 偉
向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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