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商初字第100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1-11-2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商初字第1007號
原告: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萬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紫金街道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原告張XX為與被告呂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巍獨任審判,于2011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萬XX、被告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被告呂XX分別于2007年12月24日、2008年1月16日、同年5月8日、7月18日出具借條向原告張XX借款,共計人民幣720000元。借款后,經原告催促,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歸還了130000元,尚欠590000元至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呂XX立即償還借款計人民幣59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呂XX答辯稱:被告呂XX向原告張XX借款是事實,但對已還款項部分有異議。借款后,被告除2011年9月30日已向原告歸還130000元外,還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歸還了約130000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款約200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呂XX分別于2007年12月24日、2008年1月16日、同年5月8日、7月18日出具借條向原告張XX借款,共計人民幣720000元。其中,2007年12月24日出借的50000元借款約定于2008年1月10日前歸還,2008年1月16日出借的200000元借款約定借期為7天。借款后,經原告催促,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了130000元,余款未予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原告招商銀行卡復印件、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歷史交易查詢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呂XX出具借條向原告張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全部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呂XX答辯稱除2009年9月30日向原告歸還了130000元外,還通過現金支付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歸還了部分借款,由于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張XX借款本金人民幣5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00元,減半收取4850元,由被告呂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巍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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