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2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1-11-2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27號
原告柳XX,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銀苑小區XX。
被告松陽縣XX局。住所地西屏鎮長虹東路XX。
法定代表人丁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饒XX,浙江綠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柳XX訴被告松陽縣XX局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糾紛一案,向松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松陽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柳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武 文 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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