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27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5-2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270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XX,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黃縣,身份證號碼XX,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西省宜黃縣鳳岡鎮(zhèn)XX村XX組X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黃XX,男,1972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黃縣,身份證號碼XX,漢族,文盲,農民,住江西省宜黃縣二都鎮(zhèn)XX村XX組X號。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閻XX,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黃縣,身份證號碼XX,漢族,文盲,農民,住江西省宜黃縣二都鎮(zhèn)XX村XX組X號。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2)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XX、黃XX、閻X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方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XX、黃XX、閻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指控: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許XX、黃XX、閻XX伙同葉XX(另案處理)駕駛一輛“豐田”轎車并攜帶作案工具從溫州到麗水進行盜竊。當日上午10時許,在麗水市蓮都區(qū)銀苑小區(qū)230幢樓下,由葉XX駕駛“豐田”轎車在樓下望風,被告人黃XX、許XX、閻XX以技術開鎖的方式進入230幢306室進行盜竊,在行竊過程中,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季XX發(fā)現而逃走,被告人閻XX在逃跑過程中被季X等人抓獲。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補充指控被告人在行竊中盜得少量現金。被告人許XX、黃XX、閻XX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XX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XX、黃XX、閻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被告人許XX、黃XX、閻XX的供述;2、被害人季XX、季X的陳述;3、證人葉XX的證言;4、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5、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6、歸案經過說明;7、刑事判決書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XX、黃XX、閻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結伙,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許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黃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閻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
四、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蔣 樂 仁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