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66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6-1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665號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xx。組織機構代碼證:xx。
訴訟代表人:梅xx,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xx,系該行副行長。
被告:鄭xx,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被告:周xx,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為與被告鄭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曉秋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xx、周業xx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訴稱:2009年8月16日,被告鄭xx為種植需要向原告申請貸款,經原、被告協商一致,簽訂了麗營農銀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字xx號《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鄭xx發放貸款50000元,授信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共2年,貸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環貸款, 單筆借款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借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借款采用一次性還本按約還息;借款擔保方式為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為周xx;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被告發放了貸款。被告自2011年6月21日起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95.60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1年6月21日起按約定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被告周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xx、周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09年8月16日,被告鄭xx為種植需要向原告申請貸款,經原、被告協商一致,簽訂了麗營農銀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字xx號《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鄭xx發放貸款50000元,授信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共2年,貸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環貸款,單筆借款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借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借款采用一次性還本按約還息;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被告周xx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限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被告發放了貸款。自2011年6月21日起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至今未能歸還上述借款本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兩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中國xx銀行農戶小額貸款業務申請表、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農戶貸款用途聲明、個人經濟收入證明、同意保證承諾書、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中國xx銀行銀行卡活期子帳戶交易明細、關于同意恢復麗水xx支行為一級支行的批復浙農銀人(2010)80號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分別與被告鄭xx、周xx之間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保證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的義務,被告鄭xx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鄭xx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被告周業斌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應對被告鄭xx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為此,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鄭xx、周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xx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1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周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元,減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葉 曉 秋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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