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麗刑終字第146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9-24)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2)浙麗刑終字第146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甲。因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審理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甲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麗蓮刑初字第47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李甲于2009年9月至10月間,向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麗水市分行、中國某業銀行麗水市分行申領了卡號為××、××、××的三張某用卡,信用卡額度均為1萬元。被告人李甲持有上述信用卡后對其以取現、消費的方某某行透支,截至2009年12月,卡號為××的信用卡透支金額達人民幣10064元,卡號為××的信用卡透支金額達人民幣8701元,卡號為××的信用卡透支金額達人民幣9935元。
被告人李甲持上述三家銀行信用卡透支逾期未還款,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麗水市分行、中國某業銀行麗水市分行分別以電話、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李甲仍未歸還逾期三個月以上。
案發后,被告人李甲家屬代其向公安機關繳納透支款息人民幣56500元。
原判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李甲的供述;證人王某、何某某、胡某某、馮某某、李乙的證言;信用卡申領材料、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催收歷史記錄、催收通知書、律師函,報案書;情況說明;預收款票據等。另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了被告人前科情況。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據此原審判決:一、被告人李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二、被告人李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8700元,分別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人民幣10064元、中國工商銀行麗水市分行人民幣8701元、中國某業銀行麗水市分行人民幣9935元。
上訴人李甲上訴稱:1、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于惡意透支,原判定性有誤;2、上訴人是2005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而銀行催收上訴人還款是2011年,故上訴人不構成累犯;3、一審量刑太重,要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列明的經庭審舉證、質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及關聯性,二審仍作為定案依據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未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上訴人李甲提出的第一點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李甲使用多張某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28700元,數額較大,且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原判定性正確。上訴人李甲提出的該上訴理由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李甲提出的第二點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李甲曾因故意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被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原判認定其系累犯,并無不當。上訴人李甲提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上訴人李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上訴人李甲歸案后積極交納透支款,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本案事實及上述情節,依法作出的量刑適當。上訴人李甲提出一審量刑太重,要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季 軍
審 判 員 孔小玉
代理審判員 傅 皖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王姍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