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44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3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449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陳某某。
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某某、夏某某的起訴。
審 判 員 蔣俊伶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劉欣幸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