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91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1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916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孫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號,組織機構代碼證:14886149-9。
訴訟代表人,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某某。
原告劉某某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歡獨任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1年5月31日,原告為自己實際所有的贛F×××××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2011年6月14日,原告為自己實際所有的贛F5483掛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2012年4月20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袁某某駕駛贛F×××××/贛F548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福建省漳州往華某某向行駛,在西港線171KM+800M處與停放在路邊的閩F0581掛號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贛F×××××/贛F5483掛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袁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12年4月29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對贛F×××××/贛F5483掛號車某某定損,核定損失為37995元,但原告委托廈門市鑫訊達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對該車某某維修,支付車輛修理費62995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事故車輛施救費1800元、評估費1500元。為此,請求:一、判決被告在其承保的贛F×××××/贛F5483掛號車某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保險金53545.75元;二、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和評估費共3300元;三、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案件的材料表明劉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且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已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偵查。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 歡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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