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15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157號
原告:耿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劉某某。
原告耿某某為與被告林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6月27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蔡建輝、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耿某某訴稱:原告與第一被告是朋友關系,兩被告是夫妻。第一被告因生意周轉所需于2011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并由第一被告出具借條。該款至今未還,原告認為是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某某擔連帶責任向原告所借款項理應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起訴日起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三、由兩被告承擔實現債權費用1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耿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蔡建輝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代書 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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