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65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654號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卞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某某、鄒某某。
原告杜某某為與被告林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4月25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詹強、人民陪審員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2009年1月24日,被告林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2分計算。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具體還款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審 判 員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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