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54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5-1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542號
原告:謝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遂昌縣高坪鄉 XX ,現住遂昌縣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桑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太平鄉 XX ,現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謝 XX 為與被告桑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邢瀟瀟獨任審判,于同年 5 月 16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 XX 、被告桑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 XX 訴稱: 2009 年 8 月 25 日 ,被告以炒股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次月被告又以炒股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7000 元,被告口頭承諾于農歷年底歸還,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遂由其出具借條一張,將利息 3000 元計入借款本金中。雙方約定月息按 1.5% 計算,未約定借款期限,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60000 元及利息 15440 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桑 XX 辯稱:原告的借條是虛假的,被告未向原告借款,不同意歸還。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款項往來,原告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訴來本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 60000 元及利息 15440 元,本院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借條及錄音原件。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復印件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借款事實,被告也未承認借款事實,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 XX 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1690 元,減半收取 845 元,由原告 謝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邢 瀟 瀟
二 O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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