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59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5-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595號
原告:張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葉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周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張 XX 為與被告葉 XX 、周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 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 于同年 5 月 15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張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 XX 、周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 XX 訴稱: 2008 年 1 月 3 日 、同年 1 月 7 日 ,被告葉 XX 、周 XX 分兩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用于生意周轉。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葉 XX 、周 XX 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葉 XX 、周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08 年 1 月 3 日 ,被告葉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 元;同年 1 月 7 日 ,被告葉 XX 、周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借款后, 被告至今未予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2008 年 1 月 7 日 ,被告葉 XX 、周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張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兩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08 年 1 月 3 日 的借款雖只有被告葉 XX 一人出具借條,但該債務系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現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 XX 、周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50 元,減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葉 XX 、周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 杏 平
二 O 一 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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