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72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23)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728號
原告:周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雷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畬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劉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周 XX 為與被告雷 XX 、劉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葉曉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邢瀟瀟、人民陪審員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周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 XX 、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 XX 訴稱: 2012 年 3 月 12 日,被告雷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被告劉 XX 在借條上簽字作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雷 X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3 月 1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被告劉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 XX 、劉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 2012 年 3 月 12 日,被告雷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被告劉 XX 作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后,被告雷 XX 僅支付了 2012 年 4 月 12 日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歸還,被告劉 XX 也未履行擔保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雷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周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雷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 XX 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劉 XX 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 XX 、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雷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周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劉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780 元,由被告雷 XX 、劉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周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 曉 秋
審 判 員 邢 瀟 瀟
人民陪審員 葉 鳳 花
二 O 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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