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84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7-3)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847號
原告:傅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劉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原告傅 XX 為與被告劉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月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7 月 3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傅 XX 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傅 XX 訴稱:原、被告系同事關系。 2011 年 9 月 14 日 被告稱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一、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及利息 7000 元,同時支付自訴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 2% 計算至款付清時止的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 2011 年 9 月 14 日 ,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按月利率 2% 支付利息,因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調整。 被告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傅 XX 借款本金 4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9 月 14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傅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980 元,減半收取 490 元,由被告劉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胡 月
二 O 一二年七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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