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行初字第1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2-7-18)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2)麗蓮行初字第12號
原告陳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雙黃鄉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X,浙江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XX分局。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XX路。
法定代表人陳X敏,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XX,男,麗水市XX局XX分局XX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XX,女,麗水市XX局XX分局法制科副科長。
原告陳XX訴被告麗水市XX局XX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林 增 飛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胡 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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