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000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5-2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 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初字第 80 號
原告:陳 xx ,女, 1943 年 9 月 7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路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姚 xx ,女, 1966 年 8 月 19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小區 xx 幢 xx 單元 xx 室。公民身份號碼: xxxxx 。
被告:徐 xx ,男, 1956 年 5 月 24 日出生,漢族,住松陽縣 xx 鎮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1 。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住所地:松陽縣西屏鎮 xx 路(交警大隊上首)。組織機構代碼: xxxxxx 。
訴訟代表人:楊 xx ,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 xx ,女, 1973 年 12 月 14 日出生,漢族,職工,住麗水市 xx 路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2 。
原告陳 xx 與被告徐 xx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本院于 2012 年 1 月 5 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偉榮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周玲、人民陪審員諸葛誠組成合議庭,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 xx 及其 委托代理人姚 xx 、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 陳 xx 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徐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 xx 訴稱: 2011 年 6 月 6 日 16 時 15 分 ,被告徐 xx 駕駛浙 Kxxxx 兩輪摩托車從麗水市蓮都區人民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人民路后慶路口以西處,遇前方同方向同車道原告陳 xx 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左轉彎,被告徐 xx 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足夠的安全距離,刮擦原告電動車,造成原告骨盆等多處骨折的嚴重交通事故。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蓮都大隊第 201101446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 xx 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 xx 無事故責任。另,第一被告徐 xx 為 KJSXXX 兩輪摩托車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藥費 18421 元、護理費 8820 元、交通費 280 元、后續治療費 5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840 元、殘疾賠償金 3283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 元、病歷復印費 17 元、鑒定費 1400 元,合計人民幣 70608 元。請求判令: 1 、由被告徐 xx 賠償原告陳 xx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70608 元; 2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 KJSXXX 兩輪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4930 元。
被告徐 xx 未作答辯。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答辯稱:被告徐 xx 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雙方有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本案的交通事故,被告徐 xx 駕駛證和行駛證有效的情況下,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根據原告陳 xx 的損失,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付 1 萬元,護理費根據其護理天數,保險公司賠償 7875 元;因原告陳 xx 的戶籍顯示是農業戶口,故殘疾賠償金應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交通費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28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保險公司根據其傷殘等級賠償 3000 元、鑒定費和復印費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不予賠償;如果被告徐 xx 是無證駕駛的情況下,根據交強險條款當中的第 9 條規定,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墊付,對于其它損失費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不負責墊付,對于被告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有權向被告徐 xx 追償。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事故發生經過與 原告陳 xx 訴稱相一致, 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蓮都大隊作出第( 2011 ) 01446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 xx 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 xx 無事故責任。被告徐 xx 駕駛的浙 Kxxxx 兩輪摩托車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經交警部門查詢,被告徐 xx 沒有取得摩托車駕駛證。 原告陳 xx 的合理損失為 醫藥費 18421 元、護理費 8820 元、交通費 280 元、后續治療費 5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840 元、殘疾賠償金 3283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 元、鑒定費 1400 元,合計人民幣 70591 元。被告徐 xx 已經支付醫療費 7000 元。
本院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原告陳 xx 提供的 證據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被告徐 xx 的身份證明、行駛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麗水市中心醫院的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用藥清單、檢查報告單;傷殘鑒定書;鑒定費發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提供的被告徐 xx 投保的交強險保單、交強險條款;交警部門出具的被告徐 xx 駕駛證查詢記錄 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作出第( 2011 ) 01446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 xx 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 xx 無事故責任。該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陳 xx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徐 xx 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徐 xx 駕駛的浙 Kxxxx 兩輪摩托車在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發生事故時被告徐 xx 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其系無證駕駛,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墊付后可以向被告徐 xx 追償。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辯稱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只墊付醫療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徐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判決。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 原告陳 xx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醫藥費 18421 元、護理費 8820 元、交通費 280 元、后續治療費 5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840 元、殘疾賠償金 3283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 元、鑒定費 1400 元,合計人民幣 70591 元 。由 被告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陽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 54930 元 ; 被告徐 xx 賠償 15661 元,被告徐 xx 已經支付 7000 元,尚需支付 8661 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 原告陳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30 元,由 被告徐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 陳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偉榮
審 判 員 周 玲
人民陪審員 諸葛誠
二 0 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紀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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