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民二終字第10號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1-14)
(2014)江中法民二終字第1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XXX村XX號XX。
委托代理人:徐XX,系廣東XX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廣東省XX市XX大道XX號XXX。
負責人:莫XX,系該支行的行長。
委托代理人:關XX,系工商銀行XX分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呂XX,系工商銀行XX職員。
案由:借記卡糾紛。
上訴人鐘XX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XXXXXX行因借記卡糾紛一案,不服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XX)江蓬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鐘XX于2014年1月14日以同意按一審判決執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鐘XX申請撤回上訴,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鐘XX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653元減半收取為1326.5元,由上訴人鐘XX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秀 德
審 判 員 徐 闖
代理審判員 蔡 鎮 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美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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