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77號
——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2014-3-19)
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安刑初字第77號
公訴機關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甘肅省定西市人,農民。無前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被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2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甘肅省定西市人,農民。無前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被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2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訴(2014)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相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的同學吳某某告訴王某某其朋友李某某的兒子找不到正式工作,問王某某能否幫忙找個工作,王某某答應幫忙。之后,王某某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趙某某,二被告人遂產生以幫忙辦事為由從被害人李某某處騙些錢花的念頭。二人預謀后,王某某就告訴吳某某他有個叫趙某某的朋友,其哥在省上給領導開車,可以幫忙辦成此事,但是需要花錢。隨后經吳某某介紹,王某某和趙某某認識了李某某,趙某某答應給李某某的兒子幫忙安排工作。過了幾天,王某某、趙某某經合謀,由趙某某以請辦事的領導吃飯為由從李某某處騙取現金3000元,后又以辦事要花錢為由從李某某處騙取現金30000元,所騙現金二人用于還賬、日常花銷等全部予以揮霍。后李某某詢問二人給其兒子安排工作的事時,二人總以正在辦理為由搪塞。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趙某某私自聯系到李某某,并謊稱工作的事情已經辦成,辦理審批的事還需要錢,又從李某某處騙取現金4000元。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退賠贓款2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贓款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人吳某某、趙某成、張某某、王某某的證言,提取筆錄,收條、領條,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一起,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認罪態度好,退賠了全部贓款,應酌情從輕處罰,可適用緩刑。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認定;關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二被告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田發淘
審 判 員 張曉萍
人民陪審員 陳 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高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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