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臨民初字第02955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5-9)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臨民初字第02955號
原告杜某某,又名杜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漢族。
被告魏某某,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魏某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原、被告1995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農歷臘月18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1998年4月13日依法補辦結婚登記。1997年9月9日生一男孩杜某某甲。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現二人性格差異較大,原告婚后常年在外忙于生意。2000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魏某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2013年4月,原告曾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回起訴。現被告下落不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孩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自理。
被告魏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12月18日(農歷)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1998年4月13日依法補辦結婚登記。1997年9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杜某某甲。二人婚初關系尚可,婚后不久曾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0年3月,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后,被告魏某某離家,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4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勸解撤訴。2013年12月,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2013)臨民初字第00969號民事裁定書、本院2014年1月3日與吳某某的談話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互敬互愛,共同經營、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為此起訴要求離婚,雖經本院勸解撤回起訴,但雙方仍未和好。現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已達十年之久,足見其對原告、對家庭感情之淡漠。綜上所述,加之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十年,足證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離婚之訴依法應予支持。因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孩子杜某某甲應由原告杜某某撫養,撫養費由其自理為宜。至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待被告魏某某出現后雙方可就該節另行起訴。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
二、孩子杜某某甲由原告杜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雷亞軍
審判員 高 萍
審判員 郭 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劉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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