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朔刑初字第198號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朔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朔州市朔城區南榆林鄉保全莊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7日經我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其居住地候審。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公訴刑訴(201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安玉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特申請上級法院延期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鄉政府正式發文,對轄區內森林防火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規定保全莊范圍內的森林防火由被告人胡某負責,并與其簽訂了防火責任狀。同年11月6日,朔城區南榆林鄉保全莊林區發生森林火災,經林業主管部門測量,過火面積達392.3畝。
公訴機關同時提供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胡某之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提請法院予以判處。
被告人胡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鄉政府正式發文,對轄區內森林防火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規定保全莊范圍內的森林防火由被告人胡某負責,并與其簽訂了防火責任狀。同年11月6日,朔城區南榆林鄉保全莊林區發生森林火災,經林業主管部門測量,過火面積達392.3畝。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一、書證。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胡某的基本情況;2.南榆林鄉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兩份,證實該鄉保全莊村退耕還林地的起火時間為2013年11月6日,防火責任狀適用期間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3.南榆林鄉防火物資儲備情況、防火網格化管理一覽表、防火責任書證實,被告人胡某是南榆林鄉保全莊村范圍內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于2013年11月5日與南榆林鄉人民政府簽訂了防火責任書。
二、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朔城區林業局出具的勘測結果說明及照片材料六張,證實南榆林鄉保全莊村退耕還林地失火過火面積的勘驗情況。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如實供述。
四、視聽資料。朔城區人民檢察院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一份證實,被告人胡某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像。
以上證據,經當庭宣讀、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身為保全莊村林區森林防火責任人,在履職期間沒有盡到應盡責任,造成大面積林地失火被毀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胡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靜波
審 判 員 李世杰
人民陪審員 趙冬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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