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刑初字第00197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溪刑初字第00197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公訴刑訴(2014)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獵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禁獵區、禁獵期不允許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的情況下,于2014年10月14日6時許,在本溪市溪湖區月牙嶺山上,使用禁用的獵捕工具鳥網,非法獵捕燕雀62只。
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徐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徐某某獵捕的62只燕雀(虎皮,毛色黃黑色斑斕,37只已被扒皮)、實施非法狩獵犯罪時所使用的鳥誘子燕雀(虎皮,10只,毛色黃黑色斑斕,活體)及鳥網(2張,每張長15米,黑色)并將其移送給了本溪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經本溪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鑒定,被告人徐某某所獵捕的62只燕雀及其使用的10只鳥誘子燕雀屬遼寧省重點野生鳥類。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證人于某某、汪某、曲某某、龍某的證言,本溪市森林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徐某某指認犯罪現場、作案工具鳥網、非法捕獵鳥類、使用鳥誘子的照片,被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獵捕后扒皮的燕雀照片,本溪市林業局野保站銷毀鳥網、鳥籠子現場照片,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決定書(副本)、扣押清單、移送清單,本溪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遼寧省林業廳關于繼續實施全省禁獵的通知,遼寧省林業廳關于鳥網屬禁用捕獵工具的復函,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種類的通知,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法,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鳥網進行狩獵,獵捕燕雀62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罰金已繳納一萬元,其余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孟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張翀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