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187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1-5)
(2014)開刑初字第0018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被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刑訴(2014)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濤、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與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供認,且當庭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19時20分,李某某駕駛遼GC0984號普通低速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彰恒線178公里+600米處超車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自行車人張某某(被害人)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果。肇事后,李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
經鑒定,張某某系生前頭部、胸部及腹部受到較大鈍性暴力作用,造成嚴重顱腦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經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某無責任。
案發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李某某與劉某一次性賠償張某某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53,396.43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人彭某證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材料;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人及車輛信息;賠償材料;情況說明;戶口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間印證一致,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被告人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悔罪,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助理審判員 胡 丹
人民陪審員 孫佰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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