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51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開刑初字第00251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2012年12月12日因玩忽職守罪被本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開原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刑訴(2014)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濤、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與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供認。僅說明自己簽訂的管護合同的管護范圍是趙家溝村,而實際管護是某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02年至2013年擔任開原市中固鎮林業站護林員期間,未履行對所管護林木進行經常性巡護的職責,放棄職守,致使其管護區域中固鎮某村二林班69、71、72、73小班林木于2013年11、12月被無證砍伐。
經鑒定,上述地點被砍林木總蓄積183.6405立方米。
案發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到開原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證人賈玉某、吳鳳某、付立某、柏某、王玉某、蘇長某、吳鳳某、吳某清、張彥某、謝立某、吳德某、吳鳳某、吳某學、吳某山證言;某村西溝砍伐樹木情況的技術鑒定;管護合同;某村五組西溝濫伐林木現場照片;護林員會議;開原市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辦法;2013年無采伐許可證明;(2012)開刑初字第00274號刑事判決書;戶口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間印證一致,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人員,對應當履行的林木管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放棄職守,導致所管護林木被濫伐,致使森林資源受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對于被告人簽訂的管護合同是趙家溝村,而實際管護是某村的說明,根據2012年11月7日的全體護林員會議內容,管護合同責任區與實際責任區不符,以林業站與護林員協商劃定實際管護區為準。且有賈玉冰和付立新證言予以證明魏某某的實際管護區是某村。故被告人雖然簽訂的管護合同是趙家溝村,而實際管護應是某村。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助理審判員 胡 丹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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