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民初字第409號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9-4)
(2014)尖民初字第409號
原告趙**。
被告王**。
原告趙**與被告王**不當?shù)美m紛一案,趙**于2014年8月18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潔獨任審判,于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趙**到庭參加了訴訟,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訴稱,我通過朋友認識的被告王**,2013年10月,我給王**1.5萬元,由其為我辦理養(yǎng)老保險事宜,王**為我出具收條一份,現(xiàn)養(yǎng)老保險未辦理。故訴至法院,請求:1、王**返還人民幣1.5萬元。2、訴訟費用由王**承擔。
被告王**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王**收取原告趙**給付的1.5萬元用于辦理養(yǎng)老保險事宜,并出具收條一份。現(xiàn)保險事宜未予辦理,錢款亦未予返還。為此趙**訴至我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收取原告趙**1.5萬元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事宜,現(xiàn)保險事宜未予辦理,1.5萬元未予返還,其所取得的1.5萬元沒有合法依據(jù),造成趙**損失,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趙**。故趙**主張王**返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趙**人民幣1.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潔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胡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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