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00064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5-3-26)
(2015)屯刑初字第00064號
公訴機關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無業,住黃山市徽州區。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3年2月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三千元;因賭博于2014年3月被黃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西溪南派出所罰款二百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9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經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執行。2015年3月3日由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程東風,安徽雄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某,男,無業,住黃山市屯溪區。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27日由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無業,住黃山市屯溪區。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27日由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1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程東風、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汪某某想開賭博機廳獲利,勸說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與其合伙出資開設賭場。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同意各出資2萬元,兩人各占30%股份,被告人汪某某一人占40%股份。購買賭博機、租房子、組織客源等賭場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均由被告人汪某某負責,賭場盈利將按照股份比例分成。2014年8月賭場開業,地點設在黃山市屯溪區大潤發對面陽光家電樓上301室。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見未得到任何利益,于是關閉賭場并退出。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開始獨自經營該賭場,并找來江某某,將其培訓為負責賭博機日常上分、退分的服務員。2015年1月8日公安民警突擊檢查時,查獲賭博機16臺、賭資9000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庭審舉出如下證據材料: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扣押的賭博機;證人巴某某、章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黃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賭博機認定書》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程東風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二、量刑上:1.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認罪;2.被告人汪某某在開設賭場過程中,只獲利4000元,扣除需要支付的工資、房租,實際幾乎沒有獲利;3.賭資9000元已經被扣押,罰款25000元也是被告人汪某某所交,且汪某某積極繳納罰金。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汪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
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扣押的釣魚機一臺、撲克牌機八臺,證明三被告人開設賭場使用賭博機的情況。
二、書證
1.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于2015年1月8日依法扣押涉案賭資9000元和賭博機九臺的事實。
2.前科查詢記錄,證明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賭博受過行政處罰的事實。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江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6日其到汪某某開設的游戲廳上班,汪某某承諾給其每月3000元的工資,主要負責賭博機上分、退分和打掃衛生,釣魚機、撲克牌機都是100元上5萬分,游戲廳共有九臺游戲機,從其上班到2015年1月8日游戲廳獲利2200元左右的事實。
2.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8日晚,其到大潤發對面汪某某的承租房內玩釣魚機,游戲廳內有一臺釣魚機和八臺單挑機,釣魚機每100元上5萬分,根據打魚來得分,打得越多得分越多,如果不想玩了,再根據得分來換錢。其當晚一共輸了400元,并且還有其他人在玩,平時老板不在,就由“文貌”負責上分、下分等事實。
3.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8日晚上,其到汪某某開設的位于大潤發超市對面陽光家電樓上的賭場內玩賭博機,給了汪某某200元錢,汪某某幫其上了10萬分,其于是在單挑機上賭博,沒多久警察就來了;游戲廳的老板是汪某某,上分員是江某某,且還有其他人員參賭的事實。
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8日晚,其和女朋友一起到大潤發對面的陽光家電樓上的一個游戲廳里玩釣魚機,其將200元錢交給江某某,江某某給其上了10萬分。游戲廳里的釣魚機可以八個人同時一起玩,還有八臺單挑機,都是根據分數來計算,游戲廳的老板是汪某某,服務員是江某某,且當時還有其他人在參賭的事實。
5.證人巴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8日晚,其和男朋友一起到汪某某經營的大潤發超市對面陽光家電樓上301室游戲廳里玩,里面有一臺釣魚機,可以八個人同時一起玩,還有八臺單挑機,兩種游戲機都是可以上分、退分,游戲廳的老板是汪某某,負責上分的叫江某某等事實。
6.證人章某某的證言,證明其老公江某某于2014年12月底至游戲廳工作,游戲廳里有一臺釣魚機、八臺單挑機,這些機子都可以上分、退分,游戲廳老板是汪某某等事實。
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陽光家電樓上住宅樓內的游戲廳是從2014年10月上旬開設的,由汪某某負責經營,江某某負責上分,其一共去過五六次,游戲廳內共有十六個操作單元的賭博機,客人把錢給江某某,江某某負責上分,贏來的分數可以到上分員江某某處換錢。2015年1月8日晚有十個人在游戲廳里玩,一般下午玩的人多,多的時候有二十幾人,少的時候就一二個人等事實。
8.證人熊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8日晚,其到陽光家電樓上301室的游戲廳里玩,里面已經有人在玩賭博機了,游戲廳內有一臺釣魚機,可以同時坐八個人,還有八臺撲克牌機,每100元上5萬分;游戲廳的老板是汪某某,服務員叫“文貌”等事實。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9月份,其和徐某某、宋某某合伙開了一個賭博廳,徐某某和宋某某各出資2萬元,各占30%股份,其占40%股份。其購買了一臺釣魚機和八臺撲克牌機,開設賭場地點在大潤發超市對面的陽光家電樓上301室。徐某某和宋某某不常來賭博廳,賭博廳開了一個半月,因為生意不好,三人商量后就停業了。2014年12月中旬,其與徐某某、宋某某說想把賭博廳再開起來,其二人表示同意。后其找來同村的江某某當服務員,將江某某培訓為負責日常上分、退分的服務員。賭博廳內的賭博機有兩種,一種是釣魚機,另一種是撲克牌機。2015年1月8日有人在其賭博廳內玩賭博機等事實。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8月,其和徐某某經汪某某勸說,三人一起投資釣魚機廳,其和徐某某各出資2萬元,各占30%的股份,汪某某投資2.5萬元,占40%的股份。隨后由汪某某買機器和租房子,賭博機廳的地點在大潤發超市對面三樓的一個房間里,內有一臺釣魚機和八臺撲克牌機,釣魚機可以同時八個人一起玩,均有上分、退分功能,帶有賭博性質。開業一個多月,其和徐某某未獲得任何分成,三人遂決定停業。2014年10月底,汪某某說他想獨自再開賭博廳,其和徐某某就退股了等事實。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8月,其通過宋某某認識汪某某,后來有一次汪某某提出開游戲機廳能賺錢,其和宋某某就各出2萬元,各占30%股份,由汪某某買了兩種賭博機,一種是釣魚機,另外一種是撲克牌機,都能上分、退分,帶有賭博性質,游戲機廳所在的房子也由汪某某所租。后游戲機廳開業至11月,汪某某說掙不到錢,沒有獲得任何分成,于是三人就將游戲廳關閉了。同年12月上旬,汪某某又找到他和宋某某,說想獨自把游戲機廳包下來,退給他們兩人各1萬元,且打了一張9000元欠條給其,其于是將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汪某某等事實。
五、現場查獲賭博機的照片及黃山市公安局《賭博機認定書》,證明2015年2月4日,公安機關在屯溪區大潤發超市對面陽光家電樓上301室查獲電子游戲設備16臺,具有退幣、退分等賭博功能,認定為16臺賭博機。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單獨和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部分行為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涉案賭資人民幣九千元、釣魚機一臺(具有八個操作單元)、藍色撲克牌機八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錢貴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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