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紅民初字第3041號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紅民初字第3041號
原告劉一×,男。
被告殷××,女。
委托代理人周××(母女關系)。
委托代理人王玉環,天津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一×與被告殷××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苗久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一×、被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王玉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一×訴稱,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經常因瑣事爭吵,夫妻感情漸行漸遠,已經發展到無話可說的地步;且雙方已經分居;現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經無法挽回,根據雙方的情況,孩子由原告撫養較為有利于孩的健康成長,F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原、被告離婚;2、婚后財產依法分割;3、婚生子劉二×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殷××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沒有原則性矛盾,還有一定感情。雙方自2000年就居住在一起,感情基礎比較深厚。且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照顧。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同年××月××日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劉二×。雙方婚后居住于天津市××道××里××號。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4年5月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被告在外居住,雙方分居。婚生子隨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7日起訴離婚,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紅民初字第44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F原告再次要求離婚,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婚姻登記證明、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都為家庭生活做出了貢獻。現原告起訴離婚,但并未提供證明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充分證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雙方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互相包容,消除隔閡,妥善解決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共同創造和諧美滿的家庭環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一×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苗久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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