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34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34號
原告:姬某,女,1993年4月4日生,漢族,農民,住太和縣。
被告:李某甲,男,1987年6月25日生,漢族,農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鈕玉森,太和縣原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姬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姬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鈕玉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姬某訴稱:原、被告雖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一子,但共同生活期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被告屢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令和被告離婚,原告撫養婚生男孩,被告撫養婚生女孩,互不支付撫養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李某甲辯稱:我與原告雖有吵架,但未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兩子女尚年幼,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同意和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姬某與李某甲于2011年8月相識,同年農歷臘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7月31日生女兒李某乙,2014年9月28日生兒子李某丙。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偶爾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姬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訟來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結婚證,被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庭審記錄在卷為證,并已經當庭質證。
本院認為:合法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偶爾生氣,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互讓互諒,仍有和好可能,故姬某請求離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姬某與李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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