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譙民一初字第02957號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5-8-6)
(2015)譙民一初字第02957號
原告:田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代理人:杜運啟,亳州市譙城區古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證號:31203011105680。
被告:楊某,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原告田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運啟、被告楊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訂立婚約后于××××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長女楊慰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楊馨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經常生氣、吵架,夫妻關系不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了結束不幸的婚姻生活,因此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長女楊慰茹、次女楊馨悅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至兩個女兒18周歲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田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及戶口簿,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員情況;2、婚姻登記證明,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孕檢證明,證明原告起訴時未孕。
被告楊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雖然偶有小鬧,感情沒有破裂。如果離婚,兩個小孩由被告撫養,原告一次性付清小孩撫養費,按每個小孩1000元即每月2000元直到小孩18周歲止。并且原告存在過錯,應給予損害賠償200000元。
被告楊某針對其答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錄音及通話記錄一份,證明原告有外遇存在過錯。
經庭審舉證,被告楊某對原告田某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3無異議;原告田某對被告楊某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1、2、3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所舉證據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田某與被告楊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長女楊慰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楊馨悅。由于婚后夫妻雙方不注重感情培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審中被告楊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田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外遇存在過錯。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照顧、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基礎上的,原告田某與被告楊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導致原、被告之間的感情破裂,經調解已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外遇存在過錯,被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被告要求賠償200000元,該要求過高,本院酌定損害賠償金為15000元。雙方離婚后撫養子女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婚生女孩楊慰茹一直跟隨被告生活,考慮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孩子身心××,應由被告撫養為宜;由于婚生女孩楊馨悅年齡較小,應由原告撫養楊馨悅為宜,雙方互不負擔撫養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田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二、婚生女孩楊馨悅由原告田某自行撫養;婚生女孩楊慰茹由被告楊某自行撫養。
三、原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被告楊某損害賠償15000元。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 判 長 張振濤
人民陪審員 王 宇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焦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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