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137號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商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大專文化,農民,住商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河檢公刑訴(2015)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玲玲、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己家所在的胡同北面,因瑣事與本村村民朱某丙發生爭執,繼而發生毆斗,在毆斗過程中,朱某某揮拳打在朱某丙的面部,致使被害人朱某丙(男,47周歲)左眼球破裂、左眼萎縮、視力無光感,已達盲目3級。經法醫鑒定,朱某丙的該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
2014年11月28日,商河縣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朱某某,朱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故意傷害朱某丙的犯罪事實。同年12月2日,朱某某與朱某丙達成賠償協議,朱某某一次性賠償朱某丙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朱某丙表示不追究朱某某的任何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朱某丙的陳述,證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情照片,破案經過及有關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被害人方亦對其表示諒解,對其依法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趙雷鳴
審 判 員 王玉亭
人民陪審員 趙 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憲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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