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棲刑初字第132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9-20)
(2015)棲刑初字第13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棲霞市唐家泊鎮唐家泊村。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農民,:棲霞市唐家泊鎮唐家泊村。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未檢刑訴(201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高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淑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高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經審理查明,201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某因家庭事務與妯娌于振英(肖雪東的妻子)產生矛盾。2015年1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糾集被告人高某至本村“下園”(地名)肖雪東蘋果園內,持手鋸毀壞該蘋果園內紅富士蘋果樹35棵。經棲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肖雪東被毀壞的35棵紅富士蘋果樹的損失價值計為人民幣5150元。
另查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達成諒解協議,二被告人分別賠償被害人肖雪東財產損失8000元,共計16000元,被害人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物證:手鋸一把,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肖雪東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出于泄憤報復,糾集被告人高某共同毀壞他人果樹,破壞生產,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高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立廣
人民陪審員 徐翠霞
人民陪審員 李殿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林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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