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085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德城民初字第2085號
原告:田某。
被告:李某甲,人防辦實業公司職員。
原告田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賈向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及訴訟代理人、被告李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因原、被告從相識到結婚時間十分短,對被告本人及家庭背景不很了解,結婚后,原告才開始深入的了解、認識被告。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兩人無共同語言,經常為一些瑣碎的事情吵嘴打架,婚后兩人的感情非但未發展,反而急劇下降。原告為維護其間的夫妻關系,不致走向破裂,對被告耐心規勸。但被告對其規勸視為耳旁風,不理不睬,仍是我行我素,其毛病絲毫未有改變。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不錯,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也不想讓孩子在單親家庭中長大,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由于兩人性格差異,婚后經常為瑣事吵嘴打架。
上述事實,由結婚證、開庭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雙方雖結婚時間短,但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雖因瑣事致使夫妻關系緊張,但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家暴,但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家庭爭執再所難免,雙方今后應多溝通,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向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李 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