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刑初字第630號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滕刑初字第63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棗莊市市中區。2000年因犯搶劫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9日減刑釋放。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濤,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滕檢公二刑訴(2015)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運毅、徐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及辯護人孫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魯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兩次非法經營煙草,涉案價值總計14548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魯某向江蘇省泰州市某煙酒店經營者周某銷售中華牌香煙(軟)90條,銷售金額51780元。
2、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魯某收購中華牌香煙(軟)41條,中華牌香煙(硬)54條,蘇煙(軟)101條,南京牌香煙(九五)2條,蘇煙(金砂)2條,準備向江蘇省泰州市某煙酒店經營者周某銷售,在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價值93700元。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棗莊市市中區司法局進行社會調查,未發現被告人魯某對所居住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情形。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陶某某證言,滕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單,滕州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核價表,專賣管理信息證明,罪犯檔案資料,滕州市公安局辦案說明及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棗莊市市中區司法局評估報告,被告人魯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定的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魯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魯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查獲的卷煙200條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狄瑞亞
人民陪審員 劉延水
人民陪審員 韓慶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奚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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