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71號
——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5-8-7)
(2015)鼓民初字第571號
原告汪某甲,男,漢族,15歲。
原告張某甲,女,漢族,11歲。
原告張某乙,女,漢族,11歲。
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女,漢族,46歲。
委托代理人李永紅,開封市順河回族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丙,男,漢族,46歲。
委托代理人游鳳霞,開封市州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汪某甲、張某甲、張某乙訴被告張某丙撫養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法院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甲、張某甲、張某乙的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擔。
審判員 趙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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