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87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孟民三初字第87號
原告姚某某,男,28歲。
被告楊某,女,27歲。
原告姚某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及開庭傳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2010年5月25日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2011年3月3日生一女孩姚某,現隨我生活。我與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3年夫妻感情平淡。我與被告2013年3月外出打工,后因與被告感情不和,2013年5月份我搬入廠區宿舍居住。后因身體不適于2013年10月13日提前回家。被告以工資不到賬為由推遲一個月回家,后以各種原因推遲回家時間。最終于2014年1月14日回到家中,并于次日突然與我提出離婚,我百般挽留,她卻一味堅持。后來在爭執過程中被告手機損壞,在其內存卡中發現其與一名男子保持曖昧關系。我質問她,被告卻拒不承認,不思悔改。我與她父母苦心規勸,而被告態度惡劣,一味的把責任推到我身上,并且辱罵于我。此事使我在精神上備受折磨,最終導致我們夫妻感情破裂。從我回家開始我就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份我向法院提出離婚,后撤訴,現再次起訴離婚。
被告缺席,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2011年3月3日生一女孩姚某,現隨原告生活。2014年6月份原告向本院提出離婚,后撤訴。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撫養女兒姚某,要求被告一次性承擔子女撫養費9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訴訟后,仍不能妥善處理好夫妻之間的矛盾,致使原告再次訴訟,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婚生女兒姚某現隨原告生活,仍有原告姚某某撫養較妥。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9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有撫養女兒的義務,被告楊某應承擔一定的撫養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姚某某和被告楊某離婚;
婚生女兒姚某由原告姚某某撫養,被告楊某承擔女兒撫養費每月300元,從2015年8月開始計算至姚某滿18周歲止,限于每年的6月30前一次性付清當年的撫養費,2015年度撫養費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 鵬
代理審判員 王景武
人民陪審員 許干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佳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