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203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3)
(2015)葉民初字第203號
原告易某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耀輝,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易某某訴稱:2006年,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間相識相戀,于2006年年底在原告易某某老家固始縣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5月25日,生長子,取名易某甲;2009年2月6日,生次子,取名易某乙,現均隨原告易某某生活。同居期間,雙方一直和睦相處。2014年6月,雙方因為瑣事發生爭吵,被告王某某丟下年幼的孩子不辭而別,至今杳無音訊。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某某每月向原告易某某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其子十八周歲為止;2、訴訟費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易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在外務工期間認識、相戀,后于2006年12月25日在原告易某某家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于2007年5月25日生長子,取名易某甲;2009年2月6日,生次子,取名易某乙。2014年6月,原、被告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生子易某甲、易某乙現均隨原告易某某一起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易某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登記卡、村委會證明及原告易某某當庭陳述相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易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即開始在一起生活。雖然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關于其子撫養問題,因生子易某甲、易某乙現在均隨原告易某某生活,改變環境對孩子成長不利。故應由原告易某某撫養為宜。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其子必要的生活費,以每人每月150元為宜,直至其子十八周歲為止。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對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部分,本案不予一并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生子易某甲、易某乙由原告易某某撫養,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其子易某甲、易某乙撫養費300元,直至其十八周歲為止;其中,2015年2月-12月的撫養費33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履行完畢;以后每年的撫養費3600元于當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完畢;待其子長有識別能力時,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易順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銀 玲
審 判 員 李從從
人民陪審員 朱躍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佳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