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86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葉民初字第1186號
原告田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會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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