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29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5)
(2015)葉民初字第1129號
原告許某,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
原告許某訴被告張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中,原告申請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審判員 靳英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鄭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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