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4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延民初字第1245號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傳政,河南法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婁某某。
原告秦某某訴被告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文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傳政、被告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某某訴稱:原、被告相識于1995年,并于同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前幾年雖偶有摩擦但生活還能繼續。從2012年開始,被告開始懷疑原告與其他人有曖昧行為,不僅辱罵原告,甚至對原告拳腳相加,生活已無法繼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長子婁某甲隨父隨母由其自己選擇,次子婁某乙由被告撫養,女兒婁某丙由原告撫養,撫養費均自理。
被告婁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訴不實,雙方夫妻感情只是發生危機,并未徹底破裂,法院不應準予雙方離婚。近期由于答辯人忙于掙錢顧家,疏于與原告溝通,也有責任,只要雙方坦誠相待,雙方仍能和好如初。
經審理查明,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結婚證1份,證明夫妻關系。
被告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調查,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XXXX年XX月XX日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并于同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三子女,長子婁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婁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兒婁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有生氣現象,自2015年7月份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來院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和諧、美滿的婚姻關系依靠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應當相互尊重,多進行交流。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三個子女,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雖發生些矛盾,但不至于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今后雙方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多加強溝通交流,還是有望和好的,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秦某某與被告婁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文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武宇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