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1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延民保字第215號
申請人閆某某。
被申請人羅某某。
2015年8月12日12時許,在延津縣位邱鄉位邱街里東段,羅某某駕駛豫GXXXXX號小型面包車由西向東行駛左轉彎掉頭時,與閆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載李佳佳同方向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閆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延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延公交認字(2015)第2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羅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閆某某無責任。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閆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羅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面包車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羅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面包車予以扣押。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孫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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