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號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2015-8-11)
(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號
原告張某民,女,漢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謝棟棟,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根,男,漢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民訴被告張某根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民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民撤回對被告張某根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2300元,減半收取為1150元,由原告張某民承擔。
審 判 長 張黨生
審 判 員 原 琳
代理審判員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魏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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