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一初字第2253號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15-8-5)
(2015)靈民一初字第2253號
原告陳某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漢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 張曉紅
審判員 王毅斌
審判員 姚曉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張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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