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0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0號
原告王某甲,女,漢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某乙,男,漢族,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王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撤訴處理。
二、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齊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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