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684號(hào)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襄民初字第684號(hào)
原告:董某利,女,漢族,1973年8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朋,男,1973年6月10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利訴被告李某朋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董某利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由原告董某利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丁慧麗
審 判 員 萬芳芳
人民陪審員 賈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新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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