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號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號
原告劉某,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漢族,住南召縣云陽鎮。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漢族,住南召縣云陽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馬榮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王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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