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181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唐民一初字第1181號
原告黨某某,女,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
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黨某某訴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嘴生氣,且被告無緣無故毆打原告。雙方自2013年春分居至今。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撫養費原告自己負擔。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身份證和查閱檔案證明,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和原、被告的夫妻關系。
被告楊某某未提供書面答辯及相關證據。
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可信,具有證明力,均為有效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5月24日登記結婚。2001年2月15日生育長子楊軍豪,2009年2月18日生育次子楊軍瑞。楊軍豪隨被告生活,楊軍瑞隨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由于原告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經勸說,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撤回起訴。但撤訴后,雙方仍然分局生活。
原、被告雙方均無婚前個人財產,也無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雖然共同生活多年,雙方缺乏感情交流,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經勸說,原告撤回起訴,但撤訴后,雙方仍然分局生活,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長子楊軍豪現隨被告生活,應繼續隨被告生活,次子楊軍瑞現隨原告生活應繼續隨原告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婚生長子楊軍豪隨被告生活,次子楊軍瑞隨原告生活。撫養費用各自負擔。楊軍豪、楊軍瑞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瑞
審判員 鄭 彥
陪審員 郭曉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于 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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